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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将重点突出四方面内容

本文来源:新华网  2007.7

    2007年7月6日上午10时,农业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介绍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

    郑文凯: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主席57号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98号令)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第4号)也已发布。一法、一条例、一章程这三套法规就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面向八、九亿农民的法律。这个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合作社法律的经验,借鉴了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法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点就是明确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农村经营体制。

    具体而言:首先,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创造。多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比较快,党中央、国务院也进行了一系列鼓励政策的支持下,但是因为没有正式法律的出台农民没有注册、登记的也比较少,过去了解过去在各个部门没有登记的超过了一半,合作社没有办法正式登记这就给合作社的经营,包括在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金融、贷款的支持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制约和影响。同时,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经营活动中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很难打赢官司。合作社法正式颁布以后这一套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可以到工商部门正式登记,国务院登记条例已经颁布了,法律当中也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标志着合作社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依法、更快、更好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入社农户不断增加,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明确的,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16.9%),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15.8%),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12.6%),多数没能登记(54.7%),贷款难、签合同难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其次,这部法律适度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过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不太规范,有的被少数人利用和控制,农民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权利得不到体现,农户成员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有的公司企业和单位随意"翻牌"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影响和干扰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度规范,对农民的法人地位也有了明确的定位,并明确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会变,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都是合作社的老板。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财产账户,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三,这部法律规定了有关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必将有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就是法律的第八条这一专条和第七章这一专章列举了合作社的具体政策和具体方面。法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政策,还专门设"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在"三农"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和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精神,表明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怀和支持,这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四,这部法律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更广阔的前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改革中又一项重大的体制和制度变革。这种新型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特征,用农民群众的话讲,就是六个字"两在、两先、两自","两在"指的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两先"指的是"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两自"指的是"自主管理,自由进退"。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合作社通过服务将原本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包括资金、技术、培训等链接起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解决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的有效对接问题。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将有力地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丰富、完善和创新,逐步构建起现代农业制度。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建设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制度的支撑。家庭承包制的实行,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农产品供给问题。可见农业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自身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优势,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方面,具有对资金、技术、信息、加工、流通和服务等诸多要素的集约集聚功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将给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参考信息  《科技兴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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