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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答(3)

本文来源:巴州新农村经济信息网 2009.6.4

问题索引

 

  二十一、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一人一票制?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基于: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人人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所以合作社要维护全体成员的权利。“一人一票制”,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二十二、为什么要规定"附加表决权",其存在会不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公平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共同享有、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是,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是不一样的。为了适当照顾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权益,调动他们继续为合作社多做贡献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的补充。

  所谓附加表决权,就是成员在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之外,额外享有的投票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净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理解和设置附加表决权应当注意:第一,附加表决权是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合作社做出的一种肯定。第二,附加表决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法律规定一个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附加表决权的设置是有选择的,其可以选择不设置附加表决权,也可以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选择设置附加表决权的合作社还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限度内,自行决定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占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五或者百分之十;此外,章程还可以对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作出限制。第四,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附加表决权不适用理事会、监事会的表决。

 

  二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人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人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否办理退社?

  “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二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社声明。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退社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六、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它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参与合作社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分别是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任免权应当由成员大会行使。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合作社和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决定。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年度业务报告是对合作社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总结,对年度业务报告的审批结果体现了对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一年工作的评价。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关系到所有成员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成员大会有俘对其进行审批。经过审批,成员大会认为方案符合要求的则可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可以责成理事长或者理事会重新拟定有关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关系合作社的存续状态,与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这些决议至少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全体成员共同管理的组织,成员大会有权决定合作社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关事项。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成员变动情况关系到合作社的规模、资产和成员获得收益和分担亏损等诸多因素,成员大会有必要及时了解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变动情况。

  8.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除上述七项职权,章程对成员大会的职权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作其他规定。

 

  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要求采取相应多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同时,对不同的决议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1. 一般决议方法,是指农民专平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只需本社成员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

  2.特殊决议方法,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一般决议外的决议票数的特别要求,即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进一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留下更多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对上述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在法律规定的上限的基础上再作更高的规定,如章程可以规定: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通过章程的程序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候召开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几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2.临时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而未到章程规定召开定期成员大会的时间,则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他们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他们关注的事项。(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当其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等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情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认为需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章程还可以规定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成员大会是什么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成员分布地域等不同情况,要求所有成员在统一的时间内集中在一起召开成员大会往往难以实现。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的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作强制性规定,需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相关事项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大会是法定的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而成员代表大会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成员代表大会与成员大会的职权也不尽相同,成员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七项职权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成员代表大会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

 

  三十、是不是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是不是都要设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问题索引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参考信息  《科技兴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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