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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本文来源:新华网 2007.7

 

    新华网北京6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根据新华社5日受权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相关人员可前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各地已创办了10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央政府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国家财政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参考信息  《科技兴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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