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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加入专业合作社
本文来源:2009年09月17日 17:56:20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9月17日电(记者焦国栋)据山东省工商局介绍,山东日前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行政区划名称。
山东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同时,山东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经批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经营。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山东还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行政区划名称。根据规定,原则上具备“具有一定规模且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拥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获得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这三种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
相关链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五步骤 《南方农村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农经总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参考信息 《科技兴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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